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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云南省委实施办法

2015-11-20 来源:转载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云南省委实施办法已下发,请校属各基层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83日起施行。20097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同时废止。



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日常工作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负责。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全省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对全省巡视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提出全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七)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主任由副厅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视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视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全省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省委巡视组组长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建立适当规模的省委巡视组组长库,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选定组长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员为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设立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省委组织部配合巡视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督办、反馈巡视移交事项。
    第十二条 州(市)党委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州(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一般由州(市)纪委一名副书记、州(市)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和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十三条 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市)纪委。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固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处级干部专任。
  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被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组成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和职数管理有关规定。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七条 把省委巡视组作为培养、锻炼、考察省管后备干部的平台,有计划地安排省管后备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巡视工作需要,省委巡视组可以借调、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借调、抽调人员在巡视期间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向省委巡视组组长负责。
  借调、抽调人员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州(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省委巡视组采取本条第()()(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商请相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省委巡视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省委书记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等问题;
  (五)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条 省委应当召开常委会议、“五人小组”会议,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情况的同时,形成巡视反馈意见。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相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被巡视地区(单位)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后,省委巡视组应以适当方式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媒体和党内通报等形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省委常委会听取巡视工作汇报机制。省委常委会应当每年研究巡视工作,定期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巡视工作汇报。
  第三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省委“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机制。每轮巡视结束后,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视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问题线索汇报和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意见,提出工作要求。省委书记讲话材料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巡视情况汇报材料须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坚持和完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机制。每轮巡视结束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发现问题和线索的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四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巡视中期汇报机制。巡视中期,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巡视发现重要问题线索的汇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线索移交和办理反馈机制。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促进巡视成果运用。建立案件办理情况通报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及被巡视对象的案件时,应当向正在开展巡视工作的省委巡视组组长通报情况。建立协调查询工作机制。根据省委巡视组的申请,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后,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协调有关机构向省委巡视组提供巡视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组织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机制。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和相关报批程序,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应当配合省委巡视组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建立考察干部、调整班子征求巡视机构意见机制。组织部门对被巡视地区(单位)进行干部考察、班子调整时,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宣传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宣传协作机制。宣传部门应配合巡视机构,协调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建立涉巡工作舆情应对处置协作机制。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收集研判涉巡舆情信息并互相通报,共同应对处置涉巡舆情,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政法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省委巡视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有关程序后,商请政法机关配合开展信息查询、关注督办、法纪咨询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审计部门的审计事项协调配合机制。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巡视计划时,应当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审计计划,抽调审计干部到省委巡视组参加巡视工作,在巡视进驻前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对象的审计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在巡视期间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为省委巡视组提供审计材料、配合巡视工作;省委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情况,提出适时开展审计的建议。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组的领导和管理。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517日印发的《中共云南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试行)〉暂行规定》(云发〔20103号)同时废止。我省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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