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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专家谈猥亵儿童事件:应撤销养父母监护人资格

2017-08-28 来源:转载 作者: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8月17日电(见习记者 刘帆)近日,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备受关注。8月15日,南京铁路警方发布微博称,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已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被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目前,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女童则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公众的关注度也不断上升,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孩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事件发生时,旁观者是否有义务制止?等待段某某的将会是怎样的处罚?对于在收养过程中发生猥亵的,养父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女孩是否还适合该家庭继续收养?这些问题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对此,本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受访嘉宾:张吟竹,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法学院副教授

  李雨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检察官

  一问:什么是猥亵?与猥亵有关的犯罪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张吟竹: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在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如果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所以“猥亵”的违法性和猥亵程度无关,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和认同有关。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下,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二是强制或非强制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

  二问: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一事,涉事小女孩并未拒绝男子对其实施的行为。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罚?

  张吟竹:据报道称,此案涉事女孩未满14周岁,所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需要去认定是否存在强制情节,即便女孩同意,犯罪也成立。从刑法的规定中,并没有对该罪的犯罪主体做出任何限制,而且,猥亵儿童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独立的,不具有附属性。

  我认为,该事件中男子应该构成猥亵儿童罪,而且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应该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个量刑档次从重处罚。

  三问:经确认,女童为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那么,在收养过程中发生猥亵的,养父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张吟竹: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同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8条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一旦收养了未成年儿童,就具有了该儿童的监护人身份,所以应该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从现有报道事实来看,该案应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至于是否成立猥亵儿童罪的共犯,从现有证据看,并不充分。

  李雨聪: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问:作为猥亵现场的旁观者,是否有义务制止猥亵行为?

  张吟竹:从法律层面讲,旁观者没有这个义务;从道德层面上,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李雨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旁观者有制止猥亵行为的权利,但无法定义务。

  五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14日,媒体又曝光一男子医院大厅猥亵女童,重庆警方介入调查。猥亵儿童案层出不穷,此类案件主要有哪些特点?

  李雨聪:猥亵儿童案件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熟人作案较多,作案人员多为乡邻、老师及家庭成员,在这种彼此熟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更容易接近被害人;二是被害人年龄偏低,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不满10周岁的儿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有一定比例;三是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以致屡屡作案却长期逍遥法外;四是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场所隐蔽加之被侵害未成年人年龄小,对于侵害能行为认知能力有限,导致案件取证困难且证据形式单一,况且在未成年人被猥亵后,涉案未成年人及父母无保存固定证据意识,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灭失;五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危害严重。

  张吟竹:受到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家长在得知孩子被侵犯后,不少选择了沉默,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不少猥亵、性侵案件因为时间长久或关键证据缺失让嫌疑人逍遥法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六问:此猥亵案件发生后,对于既是养女又是受害人的女孩,该如何安置和防止二次伤害?

  张吟竹:被害人的父母作为收养人,如果经调查确实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则可以根据收养法第26条有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民政部门可以重新为女孩指定监护人。

  李雨聪:若根据实际情况,监护人已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被害人已无法在原家庭生活,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害人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负责接收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临时照料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予以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别人异样的眼光、批判的态度,都有可能带给未成年受害者以二次伤害。作为孩子的家长,应当以平和的态度询问孩子事情的经过。如果家长表现出焦虑、吃惊、愤怒情绪,孩子就会认为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不敢说出实情,也就无从帮助孩子走出阴影。同时要注意防止信息的扩散,注意对孩子隐私的保护。作为孩子的亲友,一定不要肆意评判。另外,要适度鼓励,不是盲目要求受害者迅速振作起来,而是鼓励他们积极的寻求帮助,积极地面对生活,不让鼓励成为压力。还有,尽可能多的陪伴也是一种支持和关心。

  七问:除女孩容易被猥亵外,男孩及其监护人应注意什么?

  李雨聪:家长一般认为相比男孩,女孩更易更为被性侵的对象。然而在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中,男性未成年被害人同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相对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男性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后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心理创伤。

  张吟竹:一方面需要家长做好预防教育,比如家长适时地对孩子进行一些性启蒙教育,教导孩子掌握一定的防侵犯知识,但是最重要的是要从法律层面上建立预防猥亵、性侵的保护机制。

  很多犯罪分子认为犯罪成本低,不易被告发,或是由于单纯的心理变态而作出这种伤天害理的行为。对于这类人,应当给予伴随他们一生的耻辱的烙印,为了惩罚,也为了让民众可以从中防范。比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梅根法》,对所有刑满释放的性罪犯,不论走到哪里,都会被警局监控,所有的犯罪相关资料也会被公之于众,连想蓄个胡子都必须经过上报批准。至今,美国五十个州均已拥有自己的“梅根法”,几乎形成天罗地网。我国也可以考虑采用类似措施进行防范和预防。

2017-08-17 15:28:10   来源:正义网

原文链接: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7-08/17/content_49143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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