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学生及本专科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云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校以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结合考虑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 云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特殊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基本不能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缺口资金超过三分之二。
第四章 认定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
(四)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由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低保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原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第十二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完善动态管理。学校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跟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确认。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十九条 及时修订认定办法,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及时修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