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救助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5-04-23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育救助对象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内州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救助主要是在实施好现有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项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项目的基础上,实施对教育救助对象的救助。
第四条 教育救助对象。在学校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殊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
第五条 教育救助方式。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社会捐赠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一) 对学前阶段教育的教育救助对象,应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二) 对义务阶段教育的教育救助对象,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三) 对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救助对象,应给予生活补助和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安排一定的勤工俭学岗位。
(四) 对普通高等教育的教育救助对象,应给予生活补助和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提供足够数量的勤工俭学岗位。
第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高等院校应积极动员、协调社会力量对教育救助对象的救助。
第七条 教育救助的申请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符合申请救助的学生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按照规定报送学校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负责核发。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教育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第八条 建立教育救助备案制度。学校每年要将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定的教育救助学生名单及救助金额存档,同时上报到底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机制。学校不仅要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学生,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和发现因家庭条件转好,已经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及时配合社会经办机构对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教育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