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学生资助» 政策制度

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3-0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国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指导,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不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由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学院评议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不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四、组织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班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初步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
第三章 认定依据、档次及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依据为:
一、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者;
二、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低于本班同学平均水平者;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来自贫困山区、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等作重点考虑。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或特殊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在校学生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年初,助学办下发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议组根据学校通知要求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认定依据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六、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议组对各班评议小组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学生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七、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全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最后复核、审批。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学院必须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