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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  发布时间:2013-06-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我校就读的中国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为一般困难或特殊困难。
6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7本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评审程序:
1每学年,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叁份);
3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作出资格认定,并签署明确意见;
4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学院申报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处助学办公室。
5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全校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最后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评审条件及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资助条件、对象及用途。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按规定发放到每一个获奖学生手中,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按规定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获奖申请书一份由所在学院装入本人学籍档案,一份由所在学院留存,一份由学校留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