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3-06-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我校就读的中国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月350元,二等每生每月25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六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为一般困难或特殊困难;
5勤奋学习,积极要求上进。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及评审程序:
1每学年,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将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2学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贰份)。
3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情况对申报学生作出资格认定,并签署明确意见;
4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学院申报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处助学办公室。
5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全校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最后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资助条件、对象及用途。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按规定发放到每一个学生手中,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把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申请书一份由所在学院留存,一份由学校留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