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科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云南省科委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在云南省科委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中以一定比例分年度划
出。
第二条 重点项目必须针对我省已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对科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有较大影响,并力求接近或达到国
内以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或学科新生长点开展系统、严入的研究工作。重点项目一般在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重点支
柱方向内选择,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要影响的应用基础研究及基础性工作;2、对发展我省有特色及优势的
学科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或新生长点;3、能充分发挥我省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优势的研究领域;4、对培植新兴产
业群有带动作用。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先进、可行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研究内容,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验研究条
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项目第一建议人需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对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有清晰的了解,且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
展。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充分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的原则,既注意充分发挥国家、部门、省重点
实验室(或开放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用,支持跨学科、跨部门联合,又要注意实效、高效,合作研究单位一般
不超过三个,研究年限为四年左右。
第五条 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及评审中的回避、保密原则。
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与批准
第六条 每年与面上申请同步,组织重点项目的推荐工作。重点项目的建议主要根据省基金项目指南的重点资助方向及
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有较大意义的面上项目,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提出,并经本
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以项目建议书形式,送省科委基础研究处(以下简称基础处)。
第七条 基础处对提出的推荐项目主要从选题方向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组织有关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研究
提出能否列入重点项目的初步意见,并对研究目标、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基础处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根据当年基金项目计划安排,提出建议项目,连同项目建议书、专家讨论综合
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学科组评审。评审与面上项目学科评审组评审同步进行。
第九条 各学科组主要对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是否符合省重点项目逃选条件进行评审,根据当年度本学科拟资助
项目数,提出推荐的项目(包括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内容)、建议资助经费数额)。
第十条 学科组推荐项目需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并报省科委批准,方列入当年度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实施要
点),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符合重点项目申请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可根据当年发布的年度重点项目指南(或实施要点),认真填写项
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送基础处提出项目申请。申请者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与申请的其他成员,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
点项目的申请。在研重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需在该项目验收结束后方可申请新的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基础处对通过初审(形审)的项目申请书,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后,将申请书及同行评议意见提
交并组织专项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均应由申请者及有关人员到会答辩。评审论证会专家一般5—7名。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论证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部门、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实
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申请将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应填写“云南省科委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重点项目评审
意见”。对达不到项目指南要求的申请,可建议暂缓立项资助。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由基础处提出意见后,报省科委及省财政厅批准下达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评审意见,认真填写《云南省应用基础研
究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一式五份)报省科委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研究计划”分存省科委二份、
承担单位二份、项目负责人一份。
承担单位应将批准实施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六条 省科委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滚动实施等办法加强管理。项目负责人需于项目计划下达后,于每年6月
30日及12月31日前分别填写“云南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经要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二份报基础处。
项目列入计划后第二年起,每年由省科委组织基金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
实施情况对项目研究计划及经费调整提出建议。同时填写《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重点项目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二份存
档。基础处根据评估结果,对需进行调整的项目提出意见后,报省科委批准,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因出国、工作调动、疾病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承担本项研
究工作;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未能按计划进行,需做调整或无法继续进行,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本单位学术委
员会及单位领导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基础处。 基础处经核实后报省科委正式下达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 计划
变更、经费调整、以至中止项目的处理意见。
凡对中止实施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内、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三年内无资格申请新的重点项目。
对中止实施的项目,应对所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包括扣除不合理使用部分在内的结余经费,承担单位均需在
两个月内退回省科委。对未按时返还结余经费的承担单位,基础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所有类型基金项目的申报,直到全部
退回需返回的结余经费为止。
重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点项目退出在研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分年度拨款,各年度拨款在计划书中写明,经费需严格按照计划书预算使用(设备仪器费一般不
超过项目总数20%,管理费不超过5%)。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一经查出,省科委有权暂缓其余经费的拨出,且在
承担单位自行调整补充后,方可继续拨款。
第十九条 鼓励与部门、企业实行联合资助。凡实行联合资助的项目,需对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
方权利及义务等与联合资助单位协商明确,并在研究计划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鉴定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应标注“云南省科委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
助项目”字祥和项目编号(属多渠道资助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注明)。凡不标注者,经查实后,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
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对基金各类项目的申请。项目成果所有权属省科委、联合资助方、研究方共有。重点项目结题后三年
内承担单位仍应将该项目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情况、成果应用情况等报基础处。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验收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由基础处(或会同联合资助方)组织进行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基础处(或会同联合资助方)签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 需评定、鉴定的项目,按国家及省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定办法执行。通过评定、鉴定的成果需填写《
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成果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基础处。项目的验收可结合其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定进行。
《验收证书》和《成果报表》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申请新项目的有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在收到结题通知三个月内,应完成项目档案归档。 归档工作, 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省科技厅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科技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