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领导和学校行政的支持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二、履行代表、反映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代表、反映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三、履行建设职能,努力推进“职工之家”建设,领导和指导各分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四、履行参与职能,依法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积极参与本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等的研究并提出意见。
五、履行教育职能,通过组织和教育等方式引导教职工积极投入到精神文明建设中去。组织教职工业余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六、负责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
七、做好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发展新会员,规范管理会员会籍和其他档案资料。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好女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和关工委日常工作。负责职工子女上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联系、接送、交通车安排和其他组织协调工作。
九、管理工会的经费、财产、设施和活动场地,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十、努力做好党委交办的校务公开和学校体委的日常工作。
十一、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职工的评优和表彰工作。
十二、开展扶贫助困送温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