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畅通学生申诉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和已经报到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规定的处分类型。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要求;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工作机构
第五条 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工作机构是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部、校团委、国际学生教育管理中心、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产生办法如下:
(一)教师代表委员2名,由各学院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1名教师组成代表库,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于申诉会议召开前3天从代表库中随机抽取2名代表参加申诉会议。
(二)学生代表委员2~3名,由时任校学生会主席或研究生会主席(按申诉学生类别确定)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普通学生代表委员人选可由申诉人于会前3天从符合条件的在校在籍学生中随机抽取,如申诉人放弃此项权利,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符合条件的在校在籍学生中随机抽取。学生代表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申诉人无利害关系;
3.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决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二)就申诉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
(三)组织举行听证;
(四)就申诉事项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规章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根据申请人申请回避:
(一)是申诉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
第九条 申诉申请的提出
(一)各学院工作人员在向违纪学生送达《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回证暨权利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其有要求申诉的权利。学生应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拒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由送达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留置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条 下列时间认定为申诉人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的时间:
(一)《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回证暨权利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本人签字的时间;
(二)《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回证暨权利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而本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则为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的时间;
(三)《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回证暨权利告知书》不能直接送达或无法联系学生本人的,以邮寄时间或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可采用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和听证两种方式,申请人自愿申请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受理的机关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学生申诉申请表》,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本人签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及理由;
3.申诉处理的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或听证);
4.提出申诉的日期。
(二)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应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受理申诉,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做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四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决定采取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方式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复查结论。复查的事项为: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处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有关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决定时,必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办法有规定的以外,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受理情况的说明;
(二)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听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查情况的说明;
(四)讨论并做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适用依据错误:
(一)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尚未生效的;
(二)适用依据不当的;
(三)其他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处分行为违反规定程序:
(一)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没有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二)拒绝听取当事学生陈述、申辩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建议学校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校责成有关部门重新调查和研究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建议学校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五章 听证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采用听证方式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评议员等,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包括评议员、申请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证人等。听证评议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
议员。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3个工作日向全校发布听证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听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受理情况的说明;
(二)做出处分决定部门负责人、调查人员陈述违纪处分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
(三)申请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听证评议员对做出处分决定部门负责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辩论。
第二十七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听证评议员应当就听证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建议学校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校责成有关部门重新调查和研究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建议学校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六章 申诉处理结果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完成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该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电话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